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:泰国闽商商会;
泰文名:;สมาคมหมิ่นซา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
英文名:THAI MINSAN ASSOCIATION;
英文缩写:TMA
第二条 本商会于 2021 年 12月 在泰国内政部正式合法登记为独立社团法人
第三条 本商会设于泰国曼谷
第四条 本商会 LOGO
第五条 本商会宗旨:尊守泰国法律,崇敬泰国皇室,团结凝聚广大旅泰闽籍新老侨商之力量,增进会员间团结互助友好合作共同发展,加强中泰两国企业家间交流与合作,促进中泰两国间经贸文化交流,服务社会,回馈桑梓。
第二章:会员与会员资格
第五条: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资格:
(一)团体会员:凡福建籍或福建裔为公司法人合法注册之企业或社团组织。
(二)个人会员:凡福建籍或福建裔合法经商之个人包括其配偶子女。
第六条 入会程序
(一)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并拥护本商会章程;
(二)由本商会两名以上理事提名并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三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缴纳会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商会的活动并获得本商会的服务;
(三)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;
(二)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;
(三)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。会员在批准入会一年内,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:组织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一条: 本商会设立会长一名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、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名,各项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位,以及聘请荣誉会长,永远荣誉会长,名誉会长,名誉顾问及顾问等职务。
第十二条 本商会各职务任命
(一)商会任何职务,任期为每三年一届。
(二)会长常务理事会民主投票选举产生,会长可连选连任,但最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。
(三)常务副会长及以下各项职务根据本人意愿,由会长提议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任命。
(四)商会秘书长,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小组主任及副主任由会长任命。
(五)商会名誉会长及顾问、由会长提议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聘请任命。
第十三条 本商会各职务罢免
(一)凡因涉及刑事犯罪者、监禁者;
(二)严重损害本商会名誉、不遵守商会章程、不按时缴纳会费者;
(三)营私舞弊、失职渎职,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;
(四)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。
第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和副会长选举、职权
(一)理事会任期届满,必须在 90 天之前成立选举委员会,选举完毕後选举委员会自动解散。
(二)竞选会长者,必须是现任常务副会长并提前 60 天提出申请及准备个人竞选资料提交选举委员
会。
(三)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举前 30 天,公布全部竞选人名单和资料。
(四)召开常务理事会选举得票最高者为商会会长(由选举委员会核准决定)。
(五)商会任何会员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选举必须有法定常务理事会人数 50%以上人员参加。
(六)会长为本商会法人代表,即为商会法律文件的唯一签署人(除非授权其他副会长)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,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;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,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恭请聘任、名誉职务
(一)本商会会长届满,本会将恭请担任永远荣誉会长。担任本会常务副会长三届以上者,根据本人意愿,经会长提名,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。
(二)凡关心支持本商会丶对本商会有特别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,由本商会特别聘请为荣誉会长。
(三)凡关心支持本商会的各界知名人士,本商会将恭请担任名誉顾问及顾问。
(四)凡关心支持本商会的海内外闽籍知名人士,本商会将恭请担任名誉会长或海外副会长。
第十七条 本商会成立如下各责任小组或各地联会:
(一) 秘书处:负责商会日常运营。
(二) 财务处:负责掌理银项、会计及出纳、保管财产契据事宜
(三) 稽核处:负责审核商会各项收入及支出。
第四章:资产管理与使用
第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
一,会员会费;
二,特别赞助费;
三,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四,利息;
五,其他合法收入。
本商会经费如有不足时,可以向会员举行特别慕捐款。
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费
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。
(一) 普通会员一次性缴纳会费 2,000 铢。
(二) 理事每届会费 5,000 铢。
(三) 常务理事每届会费 20,000 铢。
(四) 副会长每届会费 100,000 铢。
(五) 常务副会长每届会费 300,000 铢。
(六) 会长每届会费 1,000,000 铢。
名誉顾问及顾问、名誉会长等荣誉职位免缴纳会费。(赞助费随其意愿)会费在每届商会选举日後 30 天内缴付。会员会费仅用于商会日常开销支出,如办公场地租金,专职人员薪资,办公文具,商会印刷宣传品,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接待费用。本商会各项庆典,参观,拜访以及慈善等各项活动之费用,均另行筹集,不得占用会员会费,可在除会员会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人中支出,会长有权动用除会员会费之外的其他收入之 50%,用于各项会务活动经费以及慈善支出。
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
(一)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(二)本商会制作收支概况报表,并向会员报告。
(三)商会任何费用支付一切以单据、签字为据。由会长或委任财务负责人、出纳签字。
(四)商会提款时支票由会长与财务负责人联署及加本会专用章为准。
(五)本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章:修改章程及解散本会
第二十条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: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解散本商会
(一)解散本会必须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除非由于法律的原因必须解散。解散商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同意方可生效。
(二)本会不论由于何种原因,按照会议决议必须宣布解散时,本会须清理商会全部资产,完成全部债权债务后,所有剩余财产,应该通过会员会议决定把资产捐赠给公共慈善组织机构。
第六章: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。